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 代理人 貝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李珮瑜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105年7月26日│32,550元│AI0000000││ 趙國隆 │南桃園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