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江文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屆滿(106年5月14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程欣儀┌─────────────────────────────────┐│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江文淵│桃園信用合作社│106年1月12日│211,200元│0000000│││會稽分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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