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芳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志芳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4年又15日確定,於民國94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06年6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5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4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1月2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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