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告 羅榮富
羅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告間就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並代位被告羅榮富請求被告羅玉萍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案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900元(依系爭建物10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建物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550,90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86,559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6,559元。
綜上,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5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00元,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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