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G2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