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四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欣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
甲○○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書記官周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