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高儷玲 法定代理人高儷玲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八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張宇樞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