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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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八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00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麥斯威爾咖啡隨身包二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麥斯威斯咖啡隨身包二盒)」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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