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 廖淑耳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繼承人廖淑耳遺產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肆佰貳拾│││││八│││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