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八號
原告采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