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和恭具保人陳和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和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陳和恭前 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和恭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陳和敬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