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8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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