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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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恐嚇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