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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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四九七號、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依鈞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五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由本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八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