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514號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天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裁定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狀底用印。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514號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天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票裁定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狀底用印。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