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良德選任辯護人周君強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良德自民國一○○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良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規定,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9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吉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