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李文瑞 被告 劉志強 被告 陳美惠 即大泉企業社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