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中信房屋加盟店優買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高雄銀行三民分行、台灣銀行高雄分行、中央印製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簡麗玲 、 沈淑惠 、 蔡政諺 、 林政初 、 林憶伶 、 吳慶東 、 陳菊 、 楊勝賀 、 陳雅芳 、 邱麗文 、 梁淑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0,03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