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中信房屋加盟店優買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高雄銀行三民分行、台灣銀行高雄分行、中央印製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簡麗玲沈淑惠蔡政諺林政初林憶伶吳慶東陳菊楊勝賀陳雅芳邱麗文梁淑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00,035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