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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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強棒出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吳財森人被告微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建成廖克雄 人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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