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73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勝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勝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違約金正確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73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勝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勝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違約金正確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