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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