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人 簡順榮
相對人 黃正全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號建物,以囑託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人勘驗並鑑定如附件所示事項之方式保全證據。
理 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民國89年2月9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為證據保全制度,依現行法之規定,固有事先防止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而避免將來於訴訟中舉證困難之功能。惟如能使欲主張權利之人,於提起訴訟前即得蒐集事證資料,以了解事實或物體之現狀,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達到預防訴訟之目的。此外,亦得藉此賦予當事人於起訴前充分蒐集及整理事證資料之機會,而有助於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及妥適進行訴訟,以達到審理集中化之目標。故為發揮證據保全制度之功能,應擴大容許聲請保全證據之範圍。依此立法意旨,有關書證之保全,並不以該書證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為限,如為確定事、物之現狀而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者縱依通常情形尚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者,亦得聲請予以保全。又所謂確定事、物之現狀,在事之現狀,如汽車肇事現場之環境、視野及其他客觀狀態;在物之現狀,如汽車肇事時之現值、原因及其受損之程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居住系爭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自數年前即陸續出現滲水、水痕及牆面壁癌現象,初期損害尚屬輕微,惟自近兩年起,滲水情況明顯惡化,牆面長期濕潤無法乾燥,已嚴重影響居住品質並造成財產損害,經委請訴外人金渱水電工程行就系爭房屋進行給水管路與牆壁測漏防水處理,包含給水管測壓檢驗,可知聲請人所有系爭房屋4到5樓在鄰近相對人所有新竹縣○○鄉○○○街00巷0號房屋(下稱:3號房屋)牆面處油漆破損濕潤,惟水源並非來自聲請人所有系爭房屋頂樓,且在與相對人所有3號房屋5樓樓梯間共牆處地板濕潤,而因證據有滅失或變動之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准委請專業技師或鑑定人就系爭建物鑑定如附件所示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防水工程完工報告書含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堪認已盡釋明之責。經審酌聲請人所主張之證據現況,攸關其日後所提訴訟之事實認定,亦即相對人就系爭建物滲漏水情狀須否負損害賠償責任,足認聲請人確有於提起訴訟前蒐集事證資料以研判上開紛爭實際狀況及確定現狀之法律上利益及必要性,且聲請人主張其居住使用之系爭建物牆面長期濕潤無法乾燥,已嚴重影響居住品質並造成財產損害,如不先就系爭建物牆面、天花板等現狀為證據保全,則聲請人於將來提起本案訴訟中,證據確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情事,並有確定系爭建物滲漏水現狀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等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相符。至保全之方法,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均事涉專業技術之分析與研判,本院認鑑定機關即新竹市建築師公會,其業務範圍包括有受委託辦理建築物鑑定、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等項目,此有本院依職權自網路所查調取得並列印之新竹市建築師公會業務專區資料在卷可參,堪認該公會應具有專業能力就本件爭議事項進行勘驗及鑑定,準此,本院認囑託新竹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人勘驗及鑑定之方式,於主文所示範圍内保全證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本件之聲請程序費用,應先由聲請人預納;如將來聲請人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規定,該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如將來聲請人未提起訴訟,則該費用當由聲請人負擔,於此毋庸裁定命由何造負擔,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件:
鑑定事項:
一、聲請人所有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號1至5樓建物,有無發生滲漏水情況?滲漏水所在位置?
二、聲請人所有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號建物滲漏水原因與隔鄰相對人所有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號建物有無關係存在?
三、修復聲請人所有門牌新竹縣○○鄉○○○街00巷0號建物滲漏水之方式及合理修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