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 李俊彥 訴訟代理人 高美蘭 被上訴人 王帥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受命法官黃崑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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