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黃淑美 即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黃淑美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69年8月15日以北市教四字第3626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0年9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0冊、第23頁第874號)。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經第8屆第3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後,報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辦理變更,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經濟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函報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准予核備,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0年12月27日以北市教社字第10042364000號函復予以備查修訂捐助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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