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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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8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對人即債務人宋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