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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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原告 周秀梅 被告 黃春英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0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春英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審理,並於當日上午11時辯論終結,原告周秀梅係於當日上午11時17分,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收狀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