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404號上訴人 蘇繼棟 視同上訴人 蘇詵詵 原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蘇彥凱 (原名 蘇文德 )
蘇純怡
蘇繼鴻 蘇婷婷 蘇灼灼 吳淑美 蘇純妍 原住1156W.125thSt.,Carbondale,
蘇純婍 原住915RidgeDr.,McLean,VA
蘇貞貞 原住○○市○區○○街000號
林東明
林柏志 原住○○市○區○○路000號
林柏村 原住同上
林柏君 原住○○市○區○○路000號
蘇李雪如 原住4RuxtonGreenCourt,Towson,
蘇俊德 原住同上
蘇耿德 原住同上
蘇純慧 原住同上被上訴人 陳敦瑋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