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 分院111年上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祈榮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75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8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邱祈榮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撤銷。
邱祈榮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 陳柏宇 於網際網路臉書(FACEBOOK)社群軟體網站「喵喵歡樂營」粉絲專頁,見聞設於臺南市○區○○街000號「喵喵歡樂營」關於認養貓隻之訊息,詢問後,經店家告以「這是取決你個人的經濟能力貓貓免費送您您怎麼讓我們相信您會履約鮮食餵養以及不轉賣呢」、「就是鮮食餵養需先預購一部分做為『不轉賣、不棄養、會履約鮮食餵養』的保證」之訊息後,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下午6時許,自台中抵達被告邱祈榮及其女 邱雯 萱(告訴人陳柏宇與被告邱祈榮、 邱雯萱 互告公然侮辱部分業經雙方撤回告訴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所經營之「喵喵歡樂營」,被告邱祈榮、邱雯萱始告知需要繳納新台幣(下同)60,000元「鮮食費」才能送養猫隻,若經濟能力不佳,也可以辦理貸款簽發本票繳納,以此機制避免棄買、轉賣高價貓隻云云,告訴人聞後認為受騙,並以自己為此請假而遠從台中前來大感不滿,進而與被告邱祈榮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因被告邱祈榮要求告訴人至四樓,告訴人口出「你是不是不想讓其他人知道你們的醜面,是嗎?」等語,詎被告邱祈榮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接續二次高舉手寫板、作勢欲毆打告訴人,並恫稱「你再講一次看看」等言語,以此等欲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之舉止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邱祈榮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告訴人提起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處罰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證據能力之說明: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因認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有罪,而應為其無罪之判決(詳如下述),揆諸上開說明,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傳聞證據即不再論述其證據能力。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宇、證人邱雯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提出之現場監視器錄影音電子檔光碟、錄音譯文各1份(警卷第97至131頁),為其主要論據。
五、本院之判斷:訊之被告邱祈榮堅決否認有何被訴之恐嚇犯行,其固坦承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因認養猫隻問題與告訴人陳柏宇發生爭執,並持手寫板之事實,及對告訴人稱「你再講一次看看」之語,然辯稱:伊拿手寫板並無恐嚇告訴人陳柏宇之意,伊因為當時現場還有其他客人,只是要制止告訴人出言不遜之反射動作,且告訴人並未因此心生畏懼仍繼續爭執,是伊主動報警,本件僅是口頭紛爭等語。是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是否確與告訴人發生口語衝突?被告舉起手持之手寫板及口出「你再講一次看看」之語是否係以欲加害告訴人之生命、身體之舉止恐嚇告訴人導致其心生畏懼?厥為本案重要爭點所在。經查:
㈠不爭執之事實:
告訴人陳柏宇以臉書訊息方式與「喵喵歡樂園」聯繫關於認養貓隻相關費用事宜後,於事實欄所載時間,特地自台中至「喵喵歡樂園」洽談認領貓隻事宜,惟因費用認知差異過大而生爭執,爭執中,被告邱祈榮高舉手寫板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此外,告訴人陳柏宇出發前,亦有以訊息「那我想請問一下我今天下去領養我需要帶多少現金」,「喵喵歡樂園」則以「這是取決你個人的經濟能力貓貓免費送您您怎麼讓我們相信您會履約鮮食餵養以及不轉賣呢」、「就是鮮食餵養需先預購一部分做為『不轉賣、不棄養、會履約鮮食餵養』的保證」、「預購多少可以依照個人經濟能力現場再做協商」等訊息回應,此有被告邱祈榮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91至93頁),而告訴人陳柏宇抵達後,又經被告邱祈榮告知共需60,000元才能取得喜愛之貓隻,若款項不夠,可以辦理貸款等語,告訴人陳柏宇質以店家標題既是認養,竟然要索費60,000元,感覺受騙而南下,致與被告邱祈榮發生爭執一節,亦有被告邱祈榮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可參(警卷第109至125頁),足認二人確有因為「認領貓隻」及相關費用高達60,000元而生不快,雙方發生言語齟齬之事實。
㈡次查,被告邱祈榮於爭執中自櫃臺後站起,對告訴人陳柏宇
稱「你跟我到四樓來,因為人家在辦理」,告訴人陳柏宇即口出「你是不是不想讓其他人知道你們的醜面,是嗎?」,被告邱祈榮隨將手寫板舉高,作勢欲毆打告訴人陳柏宇,口出「你再講一次看看」,告訴人陳柏宇回以「怎麼了,怎麼了」,被告邱祈榮即再高舉手寫板說「你再講一次看看」並高舉手寫板,隨後手放下並走回櫃台內,將手寫板放在櫃台上等情,業據原審勘驗被告邱祈榮提供之店裡監視器檔案確認無訛,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憑(原審卷第112至113頁),嗣經本院再當庭勘驗,針對被告與告訴人當時在場之互動動作、雙方口出言語及語出衝突之後,被告所為舉動及告訴人在場之神情、表現等影音影像為檢視,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80至83頁),依此,足認被告邱祈榮確有二次口出「你再講一次看看」等語,並同時對告訴人陳柏宇高舉手寫板之事實要可認定。然而,之後被告確實有主動打電話報警、而告訴人留在現場與友人通話抒發不滿,及嗣後雙方仍有對於「認領貓隻」之認知差異爭執不休之情,亦屬無訛。
㈢被告辯稱其並無恐嚇之故意,其係要制止告訴人之出言不遜
等語,雖觀諸被告邱祈榮於警詢中稱「我聽到後覺得不是很開心,所以就舉起板子要制止他這種傷害的言詞」之語(警卷第24頁)、於偵查中則辯「我的動作只是一個反射動作而已,我希望他不要再講了,至於我這樣的行為,法律上是什麼評價,由你們評斷。我的用意是為了嚇阻對方」等語(偵卷第32頁),均已就其手舉手寫板動作係為阻止告訴人當時之話語為辯,且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沒有恐嚇告訴人,他是在我的店家且在客人的面前,對我們說一些不是事實的侮辱言語,我說『你再講一次看看』是在阻止他,因為我預計打算報警。下一秒他還在說,所以我立刻報警。」、「我手拿手寫板的當下是因為告訴人持續言語調侃,手寫板是我們在向客人說明時為了減少紙張所製作的。人都是有反射動作,我當下聽到他那句話,我手舉起來,我同時在抓頭皮癢,因為我的頭皮毛囊有些問題。當事人也很清楚我沒有要攻擊他的意思,當下報警時他也參與報警的過程,我沒有看出來對方有心生畏懼、害怕的情事。我本來就沒有恐嚇的意圖,我認為我無罪。」、「現場影帶是我主動提供,不是人家要求,我知道我當下的心態,如果法律嚴格到認為我犯罪,我就認了,今天臺灣是無罪推論還是有罪推論?當事人也沒有恐懼,我們還沒開庭時他已經向我po道歉,他告我是受到酸民慫恿……我與告訴人互相不提告,但沒有簽署和解書,告訴人有在網路上臉書po文向我道歉。」之語(本院卷第41至42頁),亦陳述其認為當時舉動並未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之情;依上述雙方爭執內容及原審勘驗現場影像,關於雙方之口語互動並無有相對過激之挑釁言詞,有前述原審勘驗筆錄記載甚明,且參諸被告一再向告訴人聲稱有爭議就報警,甚至主動撥打110報案電話向其轄區派出所申明爭議並請派員前來處理,而並無再進一步之不利告訴人之舉動,且隨即步出現場,而告訴人尚能撥打電話向其友人宣述事情經過及內心不滿,其情緒堪認平和,綜合以上諸情整體研判,對於被告是否確有恐嚇告訴人之故意與行為,抑或係以此方式制止告訴人陳柏宇繼續口出令其不快之言語,已有所疑,再從告訴人與被告對認領貓隻事宜及費用認知差異而生爭執之過程中,告訴人在現場仍能神情自若與友人通話並宣洩不滿,並無見到告訴人有因而心生畏懼之情,則告訴人陳柏宇是否因被告邱祈榮之言行舉止而生畏怖之心亦甚有疑。
㈣再參諸被告提出案發後告訴人於網路臉書社群網站「喵喵歡
樂營」之貼文紀錄,依告訴人於111年4月18日前某日之貼文記載「最後出來說句公道話跟實話。儍爸(指被告)我相信本來就是出自善意,我也沒有因為此事件去不認同或責怪。說實話到場看到貓咪的環境,確實不是不好也不是糟糕!但我從頭到尾我就是在表達為何開始我有疑問卻不針對問題回覆清楚對吧?我相信傻爸如有監視錄影器畫面,我也有當面質問每個商人都有不一樣的銷售方式!只不過儍爸用的是較為愛心的方式。但這樣的方式就非常一體兩面,我今天沒有購買是因為,每個人有不一樣的養貓之道,我有我的飼料,我的方式!所以傻爸可以的話應該是先告知說應清楚,可以接受就可以,不能接受自然也不會像我一樣一股傻勁衝下去認養?沒有說傻爸不好,雖然是商人,但比起許多不好的商人傻爸是不錯的方式銷售而且有愛心對吧?不是事後要圓場,而是我本來就是個公歸公私歸私劃分的很清楚的一個人。……」(警卷第132-1至132-2頁)、111年1月16日之貼文記載「當初和傻爸有發生一誤會,不過事後雙方冷靜後下來了解彼此的理念後,發現其實傻爸的經營不管是模式以及理念其實都真的很讓人敬佩。……」之語(本院卷第51頁),依上述文字內容,可見告訴人說明事發當時是因為與被告因雙方認知有異,產生言語誤解,之後雙方已然能瞭解對方立場而和解, 益徵 告訴人當時並無陷於惶惶不安之心生畏懼情緒,則揆諸前揭說明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必需有致生被害人心生畏懼之結果,而本案之告訴人並未心生畏懼應屬至明,則起訴意旨認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云云,尚乏積極事證,難論被告以恐嚇之罪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六、綜上,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上述對話過程中之言語舉動,雖有爭執之處,然依檢察官所舉事證,經綜合評價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恐嚇事實之程度,亦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是否涉犯恐嚇罪,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涉有前開犯行,依據上述說明,被告被訴事實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疏未詳查,致認被告涉有恐嚇犯行,而予論罪科刑,其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被告無罪,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附表:
本院勘驗筆錄(本院卷第頁)勘驗物件:本案偵卷證物袋內之店家監視器錄影光碟,檔案名稱:了解。影片時長:26分59秒,勘驗段落:檔案時間16分30秒起至結束。編號錄影時間勘驗結果100:16:30-00:17:00畫面開始時,被告邱祈榮坐在櫃台裡面,陳柏宇則坐在被告邱祈榮對面。陳柏宇:「我今天找喵喵歡樂營,因為喵喵歡樂營是一個…(中斷)」被告邱祈榮站起來,走到監視器畫面左下角處,並言:「你跟我到四樓來、因為人家在辦理。」而後伸手取桌面上之手寫板。此時陳柏宇亦揹起背包站起來,說:「你是不是不想讓其他人知道你們的醜面,是嗎?」16分40秒時,被告邱祈榮將右手之手寫板舉高至頭頂右前處對著陳柏宇,說道:「你再講一次看看」。語畢後,即馬上以手寫板向後收至頭頂正上方抓撓頭部。陳柏宇:「怎麼了?」陳柏宇以手調整背包揹帶,並眼神環顧上方四周。被告邱祈榮:「你再講一次看看」。陳柏宇:「怎麼了啊?你可以打我啊、你要打我是不是?」說話過程中右手有比劃動作,而語畢後隨即低頭使用手機。被告邱祈榮:「不是、我問你,為什麼你要講話這麼傷人呢?」陳柏宇:「沒有、因為我就說了嘛!我今天有被你們受騙下來的感覺,可是你卻一直要把我帶去旁邊,你是不想讓別人知道嗎?」講話過程中,被告邱祈榮轉身返回櫃台內。被告邱祈榮:「不是,我四樓是開放的」陳柏宇:「嗯,是。」被告邱祈榮:「你不覺得我們的對話有沒有、你是不是來胡鬧的?」語畢,被告邱祈榮將手寫板放回桌上。陳柏宇:「不是。」被告邱祈榮轉身對邱雯宣說:「妳直接報警,妳直接叫警察過來」。200:17:01-00:18:25被告邱祈榮請員工撥打110後,隨即接過手機與員警通話,陳柏宇則在一旁等待及滑手機。300:18:26-00:20:24被告邱祈榮與員警通話完畢,雙方等待員警到場,期間除雙方偶有言語上之爭吵外,其他時候則各自在店內隨意走動,被告邱祈榮於19分35秒時離開監視器畫面。400:20:25-00:24:33陳柏宇撥通電話給友人,告知其須留在臺南等警察到場處理紛爭,同時講述事情來龍去脈,並抒發心情,表達 伊有 受騙的感受。500:24:34-00:26:34被告邱祈榮回到櫃台位置,再次與陳柏宇產生爭執。600:26:35-結束陳柏宇:「啊你剛才又拿那個板子想要打我的意思,啊那是怎麼樣,那是什麼狀況?應該有錄到啦!」被告邱祈榮:「有錄到、有錄到,如果有這個行為的話有沒有,我負責。齁?你看看那個行為看是不是。」陳柏宇:「沒問題啊!你剛剛…(聽不清楚)」被告邱祈榮:「我、我頭癢有沒有…」陳柏宇:「好好好,OK、OK,警察來了…」26分49秒,兩人步出監視器畫面外直至錄影畫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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