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01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非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仲聞 即二董牛肉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究為董仲聞即「二董牛肉麵」或為董仲聞即「二董牛肉麵館」?),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發函向相對人為付款提示,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四、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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