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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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柏翰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柏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柏翰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508、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2年10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92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