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58號上訴人 林文振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上訴人 林文得
號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3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