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法定代理人 鄭採英
被 告 施劍瑩
被 告 徐冬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代墊款項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且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
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16
5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已查報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惟逾期仍未繳
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