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原 告 葉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峻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頌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283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本件原告雖有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07年度中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5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