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2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心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心荷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3年2月1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351965元整,及自107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