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黎星宜
黎中誠 黎中華 被告 陳秀枝
黎玉萍 簡孟琪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被告鑀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黎東威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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