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3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時間,在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A+1精品百貨公司」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分別下手竊取如附表1至5所示之化妝品及飾品,得手後將贓物藏置於隨身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該百貨公司。嗣於民國96年4月15日
16時40分許,甲○○再度前往上開百貨公司竊取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品,正欲離去現場之際,適該百貨公司安全組長乙○○於監視影像中發現後報警處理,當場查獲甲○○而未行竊得逞,並經甲○○帶同警方前往家中搜索起獲失竊貨品,始悉前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A+1精品百貨公司安全組長乙○○於警詢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2份、扣押物品目錄表4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贓證物照片7張、自白書7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就附表編號6之行為,被告雖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然因遭察覺而未得逞,其犯罪尚屬未遂,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被告上開行竊地點雖屬相同,然其各次行竊之時間相隔3至11日不等,其各次竊盜之犯意、行為顯係各自獨立,而應分論併罰,並不符合「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之接續犯概念,是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有接續犯之適用尚有未恰,應予指明。又被告就附表編號6之行為乃涉犯竊盜未遂罪,聲請意旨認係犯竊盜既遂罪,亦有未合,惟此僅為犯罪狀態之變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本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謀取財物,卻以竊取他人物品之方式,冀得不法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損害,並破壞社會治安,惟念其並無刑案前科資料,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犯罪手法尚屬平和,並所竊物品價值總計為新臺幣11,474元,犯罪所生損害並非鉅大,且被害人亦已領回失竊物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為大學在學生,家境勉持,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於行竊後已坦認犯行,顯已知所悔悟,而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堪認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5條第
2項、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素徵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竊得物品(新台幣)│├───┼───────┼─────────┤│1│96年3月9日19│ 凱婷 眼妝盒1盒、凱│││時30分許│婷眼影1盒、IE修容││││蜜粉1盒(價值合計││││1100元)│├───┼───────┼─────────┤│2│96年3月13日19│凱婷鑽石光眼影1盒│││時30分許│、凱婷珠光雙彩修容││││餅1盒、媚 比琳 驚艷││││亮眼睫毛膏1支、媚││││比琳超能延長睫毛膏││││1支(價值合計1615││││元)│├───┼───────┼─────────┤│3│96年3月24日19│凱婷鑽石光眼影1盒│││時30分許│、魔女幻彩眼影1盒││││、防水眼線液、光彩││││修容蜜粉1盒(價值││││合計1280元)│├───┼───────┼─────────┤│4│96年4月3日19│凱婷鑽石光眼影1盒│││時30分許│、眼彩組1盒(價值││││合計600元)│├───┼───────┼─────────┤│5│96年4月12日19│唇蜜1支、唇膏1支、│││時30分許│腮紅1盒、彩珠皮心││││吊飾1個、皇冠心鑽││││項鍊1條、扁梳1支、││││狗化妝包1個、狗折││││鏡1個、狗細長筆袋1││││個、狗自動鉛筆1支││││(價值約2884元)│├───┼───────┼─────────┤│6│96年4月15日16│珍珠長鍊1條、鎖圈│││時40分許│蝴蝶結吊飾1條、趣││││味零件貼卡2包、戀││││愛睫毛1盒、甜心眼││││影3盒、百琪巧克力││││棒1盒、小熊餅乾1包││││、口香糖1包、狗狗││││吊飾1條、寶石圓戒││││子3個、寶石方戒子2││││個、金屬造型戒子1││││個、戒子心1個、勾││││式耳環2對、長C圈款││││耳環1對(價值合計││││3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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