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0月24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梁夢迪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