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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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900號聲請人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根發石春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具狀陳報一一列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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