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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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20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蘇耍 法定代理人 蘇宗隣
蘇金華 蘇清全 蘇正雄 蘇宗平 蘇豪義 蘇主國 蘇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訴字第1920號確認管理暨組織規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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