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62號聲請人 程國榮 代理人 丁哲 和相對人 程文頤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程國明 於民國87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8,900,000元,清償日期為不定期限,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案外人程國明未依約清償,且其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死亡,由相對人程文頤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於民國103年3月12日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除戶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