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呂應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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