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3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檢察官、熊南彰檢察官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雖具狀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單位等負擔,但核屬無據,不能准許。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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