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許仁豪 及被告林琦瑩(原名 林桂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7107元,應繳裁判費4萬46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4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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