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494號債權人捷盛環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佑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嫦
娥是否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