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492號債權人 林震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彩鳳 即饕之鄉小吃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饕之鄉小吃部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
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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