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339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臺幣24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10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前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本票,亦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乙節,因聲請人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則自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