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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