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
2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