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6年9月6日│96年9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869號│97年度偵字第412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62號│97年度壢簡字第1282號││事├──┼──────────────┼──────────────┤│實│判決│96年12月25日│97年5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2462號│97年度壢簡字第1282號││判├──┼──────────────┼──────────────┤│決│確定│97年1月28日│97年6月30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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