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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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6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潘至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